建议使用IE4.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观看

主页

犯罪与预防

心理诊所

专家话题

案例定格

法制教材

请你断案

维权岗

希望工程

法律法规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较差,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还较弱,更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表现在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甚或错误地认为也许本来就该如此,比如当因为未完成作业而受到老师体罚时便可能会认为"理应如此";即使当明知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比如受到家庭和社会暴力侵害时,由其本身生理、心理的发育状况决定,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已。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家庭、学校和社会必须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除了享有成年人所具有的绝大部分合法权利外,法律还规定了他们所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如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的接受国家提供的九年义务教育权,一旦犯罪后受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权、免受死刑惩罚权等。未成年人这些特殊权利的行使,都有赖于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各个单位和个人的特别关心和努力。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团体、学校、家庭乃至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如只有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未成年人都享有。此外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还为其规定了一些成年公民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具体说来,在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2、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亲属权、抚养权、监护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3、受教育权。4、个人财产所有权。5、继承权。6、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部分未成年人)、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等。7、司法保护权。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都是由宪法和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都应受到适当的法律制裁

未成年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哪些机构和人员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一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见,在我国,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有下列机构和人员:
  1.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机关应当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一工作。
  2.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特殊的职责。家庭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3.学校。学校包括属于正规学校教育体系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学校;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类的业余学校等。无论哪种学校,都是未成年人接受系统教育的主要社会组织,具有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的职责。
  4.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除国家机关、家庭、学校之外的所有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未成年人要想健康地发育成长,必须有一个有序、良好、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有赖于所有的社会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营造。因此,全社会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5.全体成年公民。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作为父母、师长等所有成年公民光荣而艰巨的责任。每一个成年公民必须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强化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观念;切实做好每一项相关的工作,为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不仅自己不去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对于社会上各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能挺身而出,坚决予以制止。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从事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家庭、学校、社会及所有成年公民,都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救济和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具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未成年公民亦然。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经历了一个身体由小到大,个头由矮到高,体力由弱到强的发育过程;二是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
过程。这些与成年人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要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就必须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各种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方法和手段去开展工作。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是使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良好习惯,增强抵御外界不良诱惑、不法侵害的能力,达到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教育并不等于、更不能替代保护的功能。只强调教育而不注重保护或者相反,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国家、家庭、学校、社会和全体成年公民,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都要注意把教育手段和保护措施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好。

【top】

 

 

一、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以特殊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三、未成年人有哪些基本权力?
四、未成年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五、哪些机构和人员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七、什么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管教的对象是哪些人?
八、什么是《儿童权利公约》?
九、我国义务教育制度是怎样的?
十、义务教育家长还要交费吗?
十一、不适龄儿童就学,父母或监护人是否会受法律处罚?
十二、因家庭困难,子女不能继续求学能否缓学?
十三、上体校、艺校的儿童如何接受义务教育?
十四、残疾儿童能入普通中学小学读书吗?
十五、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
十六、教师有权拆看学生信件吗?
十七、雇佣童工只是单位内部的事吗?
十八、营业性歌舞厅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有法律依据吗?
十九、教师辱骂、体罚学生,关差生禁闭违法吗?
二十、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未成年人犯罪能被判刑吗?
二十二、被解除收容教养后还能回到原来的学校上学吗?
二十三、大中专和高等院校都不能招收残疾学生吗?
二十四、什么是监护?
二十五、有收入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还要由他的父母赔偿吗?
二十六、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二十七、孩子在幼儿园用棍子伤害了别的孩子,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可否要求其补偿抚养费
二十九、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吗?
三十、抚育费的给付是到子女18岁为止吗?
三十一、如何理解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三十二、胎儿有继承权吗?
三十二、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一定能得到遗产吗?
三十三、儿子不孝,可以把遗产都给孙子吗?
三十四、父母代为子女诉讼,以谁的名义起诉?
三十五、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三十六、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三十七、已有子女,还可以收养弃婴吗?
三十八、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三十九、可否要求己回到生父母身边的养子女赡养养父母?
四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四十一、儿子偷父亲、孙子偷爷爷,构成盗窃罪吗?
四十二、婴儿、儿童有哪些民事权利能力?
四十三、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怎样依法处理?
四十四、溺婴是什么罪?把婴儿抛于野外后被别人得知后找回,构成什么罪名?
四十五、儿童受教育权利有哪些保护?
四十六、儿童的知力成果和荣誉权有哪些保护?
四十七、儿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四十八、儿童福利院收容哪些儿童,如何进行教育?
四十九、什么是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
五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的?
五十一、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被收养
五十二、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把子女给人收养可以吗?
五十三、成立收养关系,送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五十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五十五、外国人在我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具备哪些条件和程序?
五十六、法律规定怎样办理收养公证?
五十七、法律规定怎样收养弃婴和孤儿?
五十八、非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吗?
五十九、胎儿的继承权,法律有哪些保障的?
六十、什么是引诱、教唆、斯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六十一、遗嘱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效吗?
六十二、11周岁的孩子将家中的电视机拿到市场上出卖后,家长退还价款取回电视可可以吗?

 

 



心理诊所
| 专家话题 | 案例定格 | 法制教材 | 请你断案 | 维权岗 | 希望工程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