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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一、目的和意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广播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及律师事务所、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站、点;商场的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柜台;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站、所:新闻媒体的相关档目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相关部委共同命名,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省委和相关厅局共同命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市委和市相关部门共同命名,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县(市)、区活动主办单位参照市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三、条件和标准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2、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保护、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像、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6、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制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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